(2017)黑0302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曲哲坤与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道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哲坤,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哲坤,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左传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道光,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道光在执行通知书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道光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以(2017)黑0302执6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道光所有的一台起亚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道光所有的黑G563**号起亚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