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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戴贺鑫诉张晓畅、职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贺鑫,张晓畅,职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5执7845号申请执行人戴贺鑫,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晓畅,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被执行人职安波,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戴贺鑫诉张晓畅、职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晓畅、职安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戴贺鑫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22780元。张晓畅、职安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戴贺鑫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畅、职安波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