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戴贺鑫诉张晓畅、职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贺鑫,张晓畅,职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5执7845号申请执行人戴贺鑫,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晓畅,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被执行人职安波,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戴贺鑫诉张晓畅、职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晓畅、职安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戴贺鑫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22780元。张晓畅、职安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戴贺鑫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畅、职安波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