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颜成武、肖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成武,肖新兰,李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成武,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新兰,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李珊珊,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上诉人颜成武与被上诉人肖新兰、原审被告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成武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颜成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巧铭)审 判 员 (许 莹)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 员( 王国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