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秋凯、李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凯,李静,林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秋凯,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林忠虎,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本院在执行秋凯、李静与林忠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查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忠虎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昌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