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民、吴永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民,吴永杰,孔俊其,孔文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杨民,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吴永杰,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孔俊其,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孔文其,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杨民申请孔俊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民、吴永杰申请变更吴永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孔俊其等证据。本院认为,杨民与吴永杰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吴永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金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