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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逄高峰、青岛广元鞋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高峰,青岛广元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逄高峰,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广元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千美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胶劳仲案字(2017)第306号裁决书,经审查,因青岛广元鞋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案号是(2017)鲁0281民初6511号,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胶劳仲案字(2017)第306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驳回逄高峰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工作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十四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申请执行人逄高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树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