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与林德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林德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1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中路126号。负责人:崔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该行客户部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伟,该行客户部专员。被告:林德彭,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与被告林德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以被告林德彭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告还清拖欠的逾期贷款本息28374.89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3元,减半收取计542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肖丽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庆泉蔡子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