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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9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9760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被告: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忻。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