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9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9760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被告: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忻。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