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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郭增强、王晓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郭增强,王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贾志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增强,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晓芳,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郭增强、王晓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呼蒙正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呼蒙正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