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吴灵犀与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灵犀,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008号原告:吴灵犀,女,汉族。被告: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俊声,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灵犀诉被告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灵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灵犀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吴灵犀负担。审判员 吴 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坝绍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