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亚楠、武俊红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楠,武俊红,赵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楠,小名”楠楠”,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武俊红,小名”武子”,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三交镇下水马村一队**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晓伟,小名”伟伟”,男,1982年10月10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清徐县。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赵晓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庆,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赵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郑某家人在山西大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赵晓伟等人替他人向被害人郑某及家人索要欠款为由,先后在医院住院部楼道内,轮流对郑某不间断跟随、守候。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郑某家人出院,赵晓伟遂将郑某带至小店区小马村一日租房内,当日19时赵晓伟与武俊红、李亚楠见面后,赵晓伟离开。后武俊红、李亚楠带郑某先后在小店区小马村日租房、许西村温馨宾馆、许西村瑞鑫日租房等地,限制郑某人身自由,直至2016年11月3日23时许,郑某被公安民警解救。期间李亚楠、武俊红在小店区许西村瑞鑫日租房内殴打郑某,致使其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依法鉴定,郑某外伤致右侧第3、4前肋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到案情况、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文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赵晓伟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亚楠辩称,在山西大医院期间,我们没有限制郑某的人身自由,只是跟随他,始终未进入病房,郑某离开医院后,我也没有限制他人身自由,没有殴打过他,我不懂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武俊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晓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期间,因郑某家人在山西大医院住院治疗,郑某在此期间在医院陪护其家人。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赵晓伟等人得知情况后,便先后来到该医院,向被害人郑某及其家属索要欠款,并轮流在医院住院部楼道内及楼下进行跟随、守候。同年11月2日15时许,郑某家人出院。被告人赵晓伟遂将被害人郑某带至小店区小马村一日租房内。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与被告人赵晓伟见面后,赵晓伟让李亚楠、武俊红继续跟随郑某,其便离开。李亚楠、武俊红在此日租房内看守李亚楠。后于当日晚,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将被害人郑某带至本市小店区许西村温鑫宾馆入住。次日15时许,李亚楠、武俊红与郑某又一起到达本市小店区许西瑞鑫宾馆开了一间日租房,在此房间内,李亚楠、武俊红对郑某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致其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将郑某解救,并将李亚楠、武俊红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11月4日12:30分许,公安机关对赵晓伟口头传唤进行审查。经鉴定,郑某外伤致右侧第3、4前肋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的亲属及被告人赵晓伟与被害人郑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庆(郑某之父)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警情登记表、处警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3日23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北营派出所接到郑先生报警称,在许西村康大学校门口被人殴打,原因拒讲,已受伤。该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到报警人及另两名男子在场。经了解,该三人有经济纠纷,李亚楠、武俊红涉嫌非法拘禁,遂将该案移交龙城责任区刑警队受理。经龙城责任区刑警队审查,赵晓伟涉嫌非法拘禁,于同年11月4日12:30分许,将赵晓伟口头传唤至该队进行审查。2.被害人郑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4日我爷爷住院了,我和我爸一直在医院陪着。后来,就有两个男的进了病房跟我爸说,你欠我们老板钱了,你出来一下吧,我爸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爸回来,我就问他是怎么回事,我爸说是跟他要钱的。后来,这两个人就在医院走廊里坐着不走,晚上的时候又来两人替他俩。直到11月2日我爷爷出院准备离开医院时,有个男的过来跟我说,你欠我们钱,怕你再跑了,我们得跟上你。当时我没有拒绝,并和这个男的吃了点饭。他跟我说找个地方休息吧,我说身上钱不多,找个便宜点的地方,他同意了,就一起去小马村找了一家日租房,并用我的身份证开了房间,一直在房间里待到19点左右。后”伟伟”和我说,咱们走吧,就一起出了房间。下楼后,我看见”楠楠”和”五哥”在楼下等我们。”伟伟”跟我说,咱们去龙城派出所,别让我这两兄弟跟上你受了害。我同意后一起去了龙城派出所,楠楠和民警说,这个人欠我们钱跑过,我们得跟着他。民警说欠你们钱可以去法院起诉,你们可以跟着他,但不可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也不能打他,不能影响他的正常生活。之后,我们离开了派出所回到了小马村。回到之前开的那间日租房,”楠楠”就用钥匙把防盗门反锁了,我们开始商量欠他们钱的事情,但一直没有商量通。后来,他俩嫌这里房间小,说许西那边条件好。我们退房后就去了许西用我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间,之后我们就睡觉了。一直到中午12点多时,他俩个醒了,我们三个就去饭店吃饭。期间,我给我爸打了一个电话,问他怎么解决这件事情,他说他还在想办法。由于我们没有地方可去,就在饭店里坐了一个多小时。”五哥”和我说,咱们不能一直在这里待着,昨天的地方不行,重新找地方住吧,之后,我们三个出了饭店。15点左右,在许西村找了一家日租房,也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房间。进入房间后,他们就把房间的防盗门反锁了,我在椅子上坐着,他们俩边看电视边跟我谈还钱的事情。他们看了会电视就睡觉了,我一直玩手机。晚上21点左右,他俩睡醒了。”五哥”跟我说,我看你就没有还钱的意思,还不上钱咱们以后的生活费总得想办法吧,”楠楠”也说,我就不相信你这么大的人连一两千块钱也借不下。我说实在没钱,实在是想不出办法了。楠楠说,你是不是玩我了,把我当菜了,就用手扇了我一个耳光,我当时没说话。后”五哥”说,你骨头挺硬,不收拾你,真当我们是菜了。说完后,”楠楠”就过来用两只手拽住我的外套,把外套套在我的头上,把我拉到床上,两个人就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我挣扎着坐起来,他们把我按倒在床上,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和上半身。我看见”楠楠”拿起椅子要砸我,我就用左腿抬起来护着,椅子砸在小腿上有三四下。”五哥”用拳头打我的大臂,有十几二十拳,打我的右大腿有十几拳,在肚子上打了三四拳,我当时还是没有说话。”楠楠”跟我说,你还是不说话,给我蹲厕所去,我就去了厕所蹲下。”五哥”过来手里拿着一条毛巾裹在右手上,说我给你按摩按摩,并用裹毛巾的右手在我背上砸了两拳。我就掏出手机赶紧给我爸打电话说,他们打我了,赶紧救我。说完”五哥”就抢走了手机,他们继续用拳头打我,我就大喊救命,并跟他们说,你们别打了,我现在要走了,他们不让我走。这时候,房东在门口敲门,你们在里边干啥,我说有人打我,你赶紧开门。他们说,没事,吵架了。我一直让房东开门,”楠楠”说,行,你要走,咱们就走。之后,”楠楠”打开房门,我坐到了二楼的楼梯口,房东对他俩说,你们赶紧把他弄走,不然我就叫村里的治保会过来。过了一会儿,”楠楠”上了二楼跟”五哥”说,把手机给了他,让他给他爸打电话。我就给我爸打电话并告诉了地方。挂了电话后,我就拨打了110报警。他们跟房东说,没事。”楠楠”跟房东下了一楼,”五哥”在楼梯口看着我。过了一会儿,北营派出所民警过来,把我们三个带了回去。3.证人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我是瑞鑫日租房的老板。2016年11月3日15时许,有个小伙子进来问我有没有房间,我说有房间,并问对方要身份证,小伙子没带身份证,我不同意给他开房间,他就把身份证号码留给我,后又进来一个低个子的人,说他们说点事就走。我给他开了201房间,他们进了房间后一会儿,就打电话让我给201房间拿一床被子。我去敲开门后,看见那个小伙子在椅子上坐着,大高个子和矮个子在床上躺着,就告诉他们被子在床下,我就出去了。当晚22点多时,我在一楼听到201房间里有”咚咚咚”的响声,但响了几下就不响了。过了一会儿,又开始响了,而且声音还挺大的,我就觉得不对劲了,怕他们在房间里打起来,就赶紧上了楼敲201房间的门,并且问他们在里边干什么,响声这么大。里面有人回答说,没事,我们一会儿就走。我跟他们说,你们再不开门,我就报警。我就听见门上边的三保险响了,才发现他们从房间里把门的三保险给锁了。开门后,那个开房间的小伙子就走到楼梯口,抓住栏杆不走了。我生气地问他们,你们在房间干啥,响声这么大。开房间的小伙子说,他们打我了,我才知道房间里打架了。我跟他们说再这样,我就报警。期间,大个子一直打电话还说房东要报警怎么办。过了一会儿,他们中就有一个人把电话给了小伙子,他拿上电话就报了警。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把他们三个人带走了。4.现场照片,证明了许西村瑞鑫日租房的外观及开设房间的内部情况。5.郑某受伤照片,证明了被害人受外伤的情况及部位。6.(并小)公(法)鉴(伤)字[2016]03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郑某外伤致右侧第3、4前肋骨骨折,其损伤构成其轻伤二级,并附有郑某头像、CT片。7.被告人李亚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5日上午,我和朋友”武子”、”伟伟”去郑某爷爷开的学校找郑书林要钱。当时郑书林不在学校,听学校的人说郑书林在山西大医院住院。之后,我们三人就去了山西大医院,在住院部风湿科找到郑书林,”伟伟”在医院认出了郑某。我给安国平打电话告诉了情况,安国平让我们跟着郑某,不要让他跑了。之后,我们就在医院守着,三个人轮流着回家休息。11月2日15左右,我给”伟伟”打电话要去医院替他,他跟我说,郑书林已经出院,他和郑某在小马村的日租房里住着。打完电话后,我就联系上”武子”一起去了小马村见”伟伟”和郑某,我和郑某说,咱们去报案吧,郑某同意了,我们一起到了龙城派出所。我当时把情况和民警说了以后,民警说属于经济纠纷,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警还和我们说,可以跟着郑某,但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也不能打郑某。之后,我们就一起离开了派出所。我们跟着郑某,是因为当时郑某介绍安国平把钱借给了他家人的,后来郑某把抵押的房子卖了,并且过了户就跑了,所以在医院碰到郑某后怕他再跑了。离开派出所,我们又拉郑某到了小马村,”伟伟”就开车回家了。我们和郑某在小马村找了个饭店,吃饭后就一起到了郑某开好的日租房,我和”武子”聊天,郑某玩手机。呆了一会儿,”武子”说,这房间又小又臭,不如许西的房间,价格也比这便宜。之后,郑某退了房,我们一起去了许西,郑某把房间开好后,我们就入住了。后我有事就出去了,”武子”和郑某在房间里。3日凌晨3时许,我回了房间,给郑某买了点吃的,把他叫醒,让他吃饭,他说不饿没吃。我和”武子”吃了点东西,三个人在一张床上睡下了。中午13时许,我醒来后,看见”武子”醒了,在床上躺着,郑某玩手机,房东问住不住了,我们说不住了。三个人就一起去了日租房对面的饭店吃饭,郑某付了钱,郑某还给他父亲打了电话说没事。之后,我们三人从饭店出来又找地方住。下午15时左右,我们在许西村又找到一家日租房,郑某花的钱。进入房间后,我用钥匙从里面把门反锁了,就在房间里开始谈还钱的事情。后来,我就躺在床上睡着了。晚上22点左右,我和郑某说,你短钱的这么有理,我成了没理的了,你就不能想办法。郑某说,我就是没钱。之后,声音越来越大,就和郑某吵起来了,并拽住他的衣服,把他拽了起来。郑某说我要走,我感觉人身受到威胁了。正好房东来敲门问怎么回事,郑某就喊,救命,有人打我了,快报警。”武子”就从桌子上拿了钥匙开了门,郑某就跑了出去。在二楼楼梯口,我看见郑某正在打电话说,爸,他们打我了,你赶快过来,我在许西村。房东问我们怎么回事,让我们赶紧走,再不走就报治保会。郑某和房东到了一楼,房东让我们到了门外。我打了110报警说,抓住欠我们钱的人了,郑某也报警说,他被人打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到了,了解现场情况后,把我们带到了龙城刑警队。8.被告人武俊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李亚楠让我跟他去一个学校找郑某的爷爷要钱,我们去了学校没找到人,经打听得知郑某的爷爷在山西大医院住院,我就去医院找到了人,李亚楠看到郑某后,跟我说郑某欠他哥的钱,只要跟着郑某就行。后来,”伟伟”也来了,我们三个就每天轮流在医院看着,持续有五六天时间。11月2日17点左右,李亚楠叫上我去了小马村见了郑某和”伟伟”,之后,我们又去了龙城派出所,我没有进去。他们三人出来了后,我们又返回小马村,”伟伟”就走了。我们三人吃饭后,去了郑某开的房间,后来商量换个地方住。当晚23时许,我们在许西村找了一家旅馆,郑某掏钱开的房,进了房间,记不清是我还是李亚楠反锁了门,我们轮流看着他,李亚楠让他赶紧还钱,郑某说最近没钱,谈了一会儿,李亚楠有事就走了。到了3号凌晨4点左右,李亚楠回来了,我们就一直看着郑某。到第二天中午,我们退了房,出去吃了饭就又在许西村找了个住的地方。进入房间后,我和李亚楠看电视,郑某玩手机。我们向郑某要钱,他说没钱,之后,李亚楠就睡了,我继续看电视。就这样到19时许,我们商量着吃饭,但后来也没出去吃。李亚楠让郑某找钱,郑某找不下,李亚楠就火了骂郑某,并让郑某蹲到阳台的卫生间里面,我就睡觉了。22点左右,听见房间里面椅子倒地的声音,我就醒了。听见郑某给他爸打电话让报警,房东来敲门问我们在里面干什么,郑某让房东报警,李亚楠把房门打开,郑某就出去了。我和李亚楠跟出去,房东要报治保会,郑某坐在二楼楼梯口给他爸打电话。之后,郑某又打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儿,北营派出所警察到了,问了情况把李亚楠和郑某带到龙城刑警队。当时警车里坐不下,警察让我打车去,后我打车去了刑警队。9.被告人赵晓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5年,郑某将他星河湾的一套房子抵押给我哥安国平借了200万元,后他躲着我哥不见面,一直不还钱,我们一直联系不到他。2016年10月,安国平告我说,郑某私底下把抵押的房子也卖掉了,一直找不到他。10月2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安国平告诉我说,他的人在山西大医院找到郑某了,还说郑某报警了,他怕郑某趁报警的机会再跑掉让我过去跟着他,不要让他跑了,我就答应了。当晚20时左右,我一个人去了山西大医院,去了后看到”楠楠”和”武子”在医院住院部11层楼道里坐着。见面后,”楠楠”告诉我,郑某在53号床的病房,还说郑某的母亲要报警。我们在楼道里等警察,但警察一直没有来医院。我们三个人和我的朋友孟小宇就在医院轮流看着,一直守了七八天。11月2日上午,郑某的爷爷办了出院手续。我和郑某、郑某的父亲在病房商量还钱的事情。后来,郑某的父亲给了郑某四五百元,让郑某开个房间,让我跟着。下午16时左右,郑某在小马村开了一个日租房的房间,我们在日租房休息。因为我一直跟着郑某,怕他报警说我限制他的自由,就提出先去龙城派出所报案,告他欠我哥钱的事情。出了日租房,我就给”楠楠”打电话,让他们和我一起去。之后,我、”楠楠”、”武子”、和郑某就一起坐我的车到派出所。到了派出所以后,我和警察说了郑某欠钱不还的事,警察说这属于经济纠纷,他们没办法受理,还告诉我,不能打骂郑某,也不能限制他的自由。我们离开派出所回到小马村,已经是19时左右了,我让”楠楠”、”武子”继续跟着郑某,我就离开了。之后,我就没有再去找过郑某,一直是”楠楠”和”武子”跟着他。11月3日23时左右,”楠楠”给我打电话说,郑某报警了,说我们对他非法拘禁,并说是北营派出所的警察。我就开车从清徐往北营派出所走,走到龙城大街时,”武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许西村附近。我就去许西接上”武子”,”武子”说”楠楠”和郑某被北营派出所的民警带到龙城刑警队了,我就开车拉着”武子”到了龙城刑警队。对了队里后,”武子”也进去了,我一直在门口等着。次日凌晨4点左右,郑某的父母带着郑某出了刑警队大门,我问郑某去什么地方。郑某的父亲说要去医院,我说我得跟着他们去,他们不让我跟着,我说不行,他们就又返回龙城刑警队了。到了8时左右,郑某父母带着郑某又要出刑警队,我还是在后面跟着他们。警察就把我带回到龙城刑警队了。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了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证明,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的亲属及被告人赵晓伟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郑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被害人郑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就附带民事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赵晓伟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亚楠关于其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在许西村瑞鑫日租房被拘禁期间,被告人李亚楠、武俊红均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且有该日租房老板的证言及侦查机关拍摄的受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供述不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亚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武俊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晓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