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生祯与被告贾耀军、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祯,贾耀军,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735号原告高生祯,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生,住安塞区。被告贾耀军,男,汉族,约44岁,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军,男,汉族,约40岁,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高生祯诉被告贾耀军、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军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张军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生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