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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碧珠、刘丽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张碧珠,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刘丽月,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刘景明,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碧珠与被执行人刘丽月、刘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陈小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