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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7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国义申请执行翁牛特旗五分地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义,翁牛特旗五分地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749号之三申请人:陈国义,男,51岁,汉族,民营企业业主,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五分地人民政府,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镇长。本院在执行陈国义申请执行翁牛特旗五分地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五分地人民政府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的存款,现因案件已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五分地人民政府账号为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