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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宇鑫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宇鑫煤业有限公司,山东昊特集团有限公司,全庆卫,刘红,姜保田,周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286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市宇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杨村煤矿北。法定代表人:全庆卫,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昊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大丰路北。法定代表人:周翠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全庆卫,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刘红,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姜保田,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申请人:周翠平,女,汉族,1959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宇鑫煤业有限公司、山东昊特集团有限公司、全庆卫、刘红、姜保田、周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