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675号原告:岳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岳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