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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675号原告:岳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岳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