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盱眙博众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淮安老子山佰阳圣岭滑雪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博众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淮安老子山佰阳圣岭滑雪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517号原告:盱眙博众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东湖东路38号阳光巴黎1幢126室。法定代表人:朱玉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老子山佰阳圣岭滑雪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老子山镇长山村。法定代表人:胡明珠,该公司经理。原告盱眙博众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老子山佰阳圣岭滑雪场有限公司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盱眙博众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盱眙博众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盱眙博众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