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汤阴县古贤镇北周流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保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古贤镇北周流村村民委员会,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古贤镇北周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古贤镇北周流村。负责人王现军,系该村党支部书记。被执行人:王保国。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古贤镇北周流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保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保国名下有位于汤阴县鹤台路城区张庄村、产权证号:131547号、面积为187.78平方米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保国所有的位于汤阴县鹤台路城区张庄村、产权证号:131547号、面积为187.78平方米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