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旺兴与杨志刚、杨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旺兴,杨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旺兴,男性,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志明,男性,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旺兴与被执行人杨志刚、杨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