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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旺兴与杨志刚、杨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旺兴,杨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旺兴,男性,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志明,男性,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旺兴与被执行人杨志刚、杨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