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梁明珍与林兆源、关盛昌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珍,林兆源,关盛昌

案由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865号原告:梁明珍,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兆源,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关盛昌,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因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明珍负担。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颖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