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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周建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周建宏,陈亮,周学农,熊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建宏,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陈亮,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周学农,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熊旭,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宏、陈亮、周学农、熊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建宏、陈亮、周学农、熊旭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建宏、陈亮、周学农、熊旭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