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美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78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美媛,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江西省进贤县。2017年2月27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美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童学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美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美媛五次分别容留陈某、付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周美媛在进贤县民和镇青岚湖小区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美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美媛的供述、证人陈某、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美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美媛庭审时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美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龚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万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