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丽与唐巍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唐巍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375号原告:张丽,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唐巍巍,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