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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林金山、黄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山,黄XX,吴燕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山,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黄X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吴燕钦,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山与被执行人黄XX、吴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XX、吴燕钦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林金山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黄XX、吴燕钦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XX、吴燕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