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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8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厦门浩德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市新鸿顺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浩德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市新鸿顺贸易有限公司,黄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499号之一申请人:厦门浩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101单元M区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08896B。法定代表人:周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刘欢,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漳州市新鸿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坑北路60号第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56530022。法定代表人:黄顺良,总经理。被申请人:黄顺良,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1849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新鸿顺贸易有限公司、黄顺良名下698226.28元的财产;查封、冻结周晋新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08号车位(厦地房证第00509523号)、坐落于厦门市思���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16号车位(厦地房证第00509524号)。现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漳州市新鸿顺贸易有限公司、黄顺良的保全措施;解除对周晋新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08号车位(厦地房证第00509523号)、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16号车位(厦地房证第00509524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漳州市新鸿顺贸易有限公司、黄顺良名下698226.28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周晋新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08号车��(厦地房证第00509523号)、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16号车位(厦地房证第00509524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