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展成华与何仲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成华,何仲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3101号申请执行人:展成华,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加拿大多伦多万锦市。被执行人:何仲麟,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展成华与被执行人何仲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何仲麟偿还申请执行人225000元,并支付利息35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77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2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仲麟名下银行存款5955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经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