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金坚与肖继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坚,肖继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348号原告周金坚,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玲,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继良,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住所地本县永丰镇复兴街751号。负责人肖继祥,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坚与被告肖继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周金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继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合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坚撤回对被告肖继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金坚负担。审 判 长 彭桂胤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人民陪审员 刘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