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仁强、张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仁强,张风明,林银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6322号申请执行人:姚仁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张风明,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林银娣,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姚仁强与被执行人张风明、林银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9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8月1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有被执行人林银娣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市珠港镇城关城中路39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06××00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该处房产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设定抵押64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该房产的处置。2017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暂缓期限至2017年8月1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21执63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炳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