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龙厚胜、张么梅计划生育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厚胜,张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全生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龙厚胜,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张么梅,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厚胜、张么梅计划生育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