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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桔农,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某,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振铭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