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文添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添,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行初49号原告许文添,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连向红,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区直机关政府直属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跃腾,主任。委托代理人郑俊兴,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添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许文添经本院通过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文添承担。审 判 长 翁奇任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琪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