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某侠诉曹某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侠,曹某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5号原告:曹某侠,女,汉族,农民。被告:曹某宏,男,汉族,农民。原告曹某侠诉被告曹某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盼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侠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侠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曹某侠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