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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某侠诉曹某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侠,曹某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5号原告:曹某侠,女,汉族,农民。被告:曹某宏,男,汉族,农民。原告曹某侠诉被告曹某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盼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侠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侠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曹某侠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