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臣修、张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臣修,张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刘臣修,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彦兵,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臣修与被执行人张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刘臣修曾于2017年5月3日依据本院(2016)鲁1728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张彦兵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7037.6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1728执392号。2017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刘臣修再次依据本院(2016)鲁1728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彦兵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7037.61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臣修已经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臣修再次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属重复立案,在后受理的执行案件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28执6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山审判员 曹金奎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