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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阳,李迎迎,张晓东,孙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东首。法定代表人:潘小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阳,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迎迎,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盼盼,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阳、李迎迎、张晓东、孙盼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1426元及利息,执行125668.8元,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3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