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莫志元与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志元,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莫志元,男,1949年生,汉族,住内蒙古磴口县。委托代理人:莫力,系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付海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荣,女,1963年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82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执行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