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景轶与张小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轶,张小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民终2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轶,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进,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系景轶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燕,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上诉人景轶因与被上诉人张小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景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1、张小燕与景轶签订协议后仍连续报警、上访,阻挠经营,构成违约。2、张小燕自2016年5月份起侵占会所内的公共财产及景轶的私有财产,构成侵权。3、张小燕对陶迎春的人身伤害,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上诉人张小燕答辩称,景轶的上诉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景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张小燕返还违约金5000元、物业费1430元、加装门窗费1500元、加装空调与换气扇2600元、占用房屋租金6000元、纠纷过程中造成的损失1500元、租金及违约损失9630元,合计37330元。2、判令张小燕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字画、文件柜等财产。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3月12日,海安县金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海业委会)与景轶签订金海国际花园会所管理使用协议一份,确定由景轶管理、使用会所,但不得转借转租他人等。签订合同后,金海业委会将会所的房屋及以下物资设备移交给景轶:茶杯(玻璃杯)30只、茶瓶10只、水壶(钢制)2只、纸篓(塑料)5只、空调(立式)2台、空调(挂式)1台、麻将桌(雀联牌)11张、办公椅(木)50只、办公桌(木)1张、乒乓球桌(含网拍球)1张、台球桌(全套)1张、四仙桌(旧)3张。后景轶对会所内的房屋进行了部分装潢,并添置了空调等部分动产。2012年4月20日,景轶(甲方)与张小燕(乙方)就金海国际会所经营期间干扰张小燕正常生活秩序签订协议一份,内容如下:1.乙方位于会所上层××号楼××室每年的物业费在甲方经营期间由甲方支付。2.会所内门厅向西南面第二间(原警务室)不得作为棋牌室经营,由乙方作为健康产业活动室。3.乙方将女儿房间由北面移到南面协议2规定的房间上面这一间。在甲方经营期间不得再干涉甲方的正常经营,也不得再增加其他条款和条件限制甲方的正常经营。4.甲方与业委会的协议中止,本协议也中止,甲方与业委会的协议终止,本协议也终止。5.乙方北房间下面两间包间,由甲方加装一层隔音窗户,把噪音降到最低程度。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另外支付违约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景轶向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海安分公司交纳了1420元。2014年6月12日,金海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终止金海国际花园会所管理使用协议,要求景轶将租用的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交还金海业委会,并给付房屋财产使用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海业委会将会所的房屋以及相关的设备交给景轶,景轶缴纳了2万元使用费,但之后景轶未按约再缴纳使用费。2014年1月20日金海业委会通知景轶终止协议,景轶于2014年1月22日收到终止函,此时合同即解除。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安开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一、金海业委会与景轶双方签订的金海国际花园会所管理使用协议已于2014年1月22日解除。二、景轶返还海安县金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案涉会所房屋以及下列财产:茶杯(玻璃杯)30只、茶瓶10只、水壶(钢制)2只、纸篓(塑料)5只、空调(立式)2台、空调(挂式)1台、麻将桌(雀联牌)11张、办公椅(木)50只、办公桌(木)1张、乒乓球桌(含网拍球)1张、台球桌(全套)1张、四仙桌(旧)3张。三、景轶给付金海业委会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的租金14630元。四、景轶向金海业委会支付违约金5000元。后景轶就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通中民终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26日,景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海业委会继续履行《金海国际花园会所管理使用协议》,并赔偿从2013年1月7日至今的工资及收益损失等20万元、违约金5000元。该案审理中,法院查明,金海业委会将会所的房屋及相关物资设备移交给景轶,后景轶对会所内的房屋进行了部分装潢,在会所由西向东北侧第二大间内做了隔断、装了两扇木门、两扇双层玻璃;另外还添置了立式空调1台、挂壁式空调3台、排风扇5个、消毒柜1台、文件柜1台、茶桌19张、字画数幅(以上物品均在会所内)。审理中,经法院征求双方意见,组织双方对景轶在金海国际会所内的装潢及所添置物品的价值进行协商,金海业委会提出两种方案:一是景轶将好拆的物品全部拆走,不好拆走的隔断、门、双层玻璃进行评估确定价值;二是会所内的所有物品保持目前现状不变,景轶所有投入的物品均不拆卸或者拿走,所有投入全部折价4万元。景轶同意了金海业委会提出的第二个方案即金海会所内的所有物品保持现状,景轶的所有投入全部折价4万元。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一、景轶在金海国际花园会所内的装潢及添置的物品交给金海业委会(即保持现状),金海业委会补偿景轶40000元。二、驳回景轶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16年1月6日,金海业委会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3月29日,经现场清点,景轶将法院(2014)安开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所载明的所有物品交还给金海业委会,景轶将一些杂物(字画等)清出会所。此后,景轶不服(2015)通中民终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景轶与金海业委会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的《金海国际花园会所管理使用协议》自2014年1月22日起解除。双方就该协议再无其他争议。二、景轶给付金海业委会会所使用费9630元,此款已由法院强制执行给金海业委会。三、金海业委会将已执行到位的另外1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返还给景轶。一审法院认为,2012年3月12日,景轶与金海业委会之间签订的金海国际花园会所管理使用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景轶与张小燕所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解决纠纷而达成的一致意见,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景轶与张小燕均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景轶将会所里的其中一间房屋交给张小燕使用,并非转租行为。张小燕辩称金海业委会与景轶签订的会所管理使用协议中约定景轶不得将房屋转借转租,进而认为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违法,该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景轶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因金海国际花园会所管理使用协议已于2014年1月22日解除,故景轶与张小燕之间的协议也应于2014年1月22日予以解除。故于景轶要求解除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景轶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分析如下:景轶要求张小燕给付违约金5000元。景轶陈述,双方应当遵守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张小燕不应当打110举报其扰民,也不应当到工商部门举报其无证经营,张小燕的行为违背了协议约定的“在其经营期间不得再干涉其正常经营,也不得再增加其他条款和条件限制其正常经营”,故张小燕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协议第6条的约定给付违约金5000元。张小燕拨打110报警亦或是到工商部门举报,该行为没有干涉景轶的正常经营,没有限制其正常经营,亦不违反协议约定。故对于景轶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景轶要求张小燕返还物业费1430元。景轶陈述,因为张小燕的违约行为,其未能跟金海业委会履行合同,故张小燕应当返还其代缴的物业费1430元。景轶为张小燕交纳物业费系双方自行约定,协议中并未约定何时返还,且景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小燕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景轶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景轶要求张小燕返还加装门窗费1500元、加装的空调与换气扇2600元。景轶陈述,根据与张小燕所签协议第5条的约定,在张小燕北边房间下面一层加装了隔音窗户,并且与金海业委会签订协议之后,在几个房间统一加装了美的空调和换气扇,其中协议中第2条警务室中就有空调和换气扇。而在法院(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87号一案民事判决中,景轶同意金海会所内的所有物品保持现状,其所有投入全部折价40000元,由金海业委会补偿给景轶。故景轶要求张小燕返还加装的门窗费、加装的空调与换气扇,不予支持。景轶要求张小燕给付占用的房屋租金6000元(含水电费、帮助打扫的费用以及管理费)。景轶陈述,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将第二间房间(原警务室)交由张小燕使用,大约十多个平方,但是这十多个平方并不是处于一个单独的位置,使用该房间必然要使用其他公用的部分。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只是约定将原警务室由张小燕作为健康产业活动室,并非转租行为,亦没有约定租金的标准,更没有约定管理费和水、电费如何承担。故对于景轶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景轶要求张小燕赔偿纠纷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费用1500元(景轶陈述陶迎春系其丈夫的母亲,张小燕不应当对陶迎春进行人身损害)。若陶迎春确遭到侵权侵害,主张权利的主体也应为陶迎春,而非景轶。故对于景轶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景轶要求张小燕给付租金及违约损失9630元。景轶陈述,因张小燕违约,会所被查封,又被业委会告上法庭,在被查封之后无法使用租赁物,后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金海业委会退还10000元,故向张小燕主张9630元。景轶认为是由于张小燕违反协议约定,通过报警、上访、举报等各种方式干扰其合法经营,导致金海国际花园会所管理使用协议被迫终止。景轶向金海业委会承担相关缴纳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景轶认为该责任应由张小燕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景轶要求张小燕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具体是指不要占用景轶的私人物品,返还字画、文件柜等。在(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87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景轶同意会所内的所有物品保持目前现状不变,景轶所有投入的物品均不拆卸或者拿走,所有投入全部折价40000元,由金海业委会补偿。在执行案件中,景轶明确表示“我们的一些杂物(字画等)找人清出会所”。景轶在本案中又要求张小燕返还,首先景轶未能举证证明张小燕有侵权行为,其次景轶所主张的相关物品已由其自行清出会所,故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景轶与张小燕签订的协议已于2014年1月22日解除。二、驳回景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4元,由景轶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景轶与张小燕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噪音干扰,景轶对张小燕作出一定的补偿,即缴纳物业费及提供一间房屋供张小燕使用。张小燕负有对噪音干扰适当的容忍义务。但《协议》不能排除张小燕通过报警、上访等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张小燕要求相关部门处理处理问题不构成对景轶正常经营的干扰,不属于违约行为。景轶要求张小燕支付违约金,本院难以支持。景轶与金海业委会签订的协议于2014年1月22日解除,其与张小燕签订的《协议》亦持续到2014年1月22日解除。景轶支付的2012年的物业费是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张小燕返还。景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给张小燕使用的房屋并非租赁,不能要求张小燕支付租金。张小燕实际使用房屋的期限,双方各执一词。张小燕实际使用的水电费,亦无证据证明。考虑到《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利益的平衡,对景轶要求张小燕支付水电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景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再45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给金海业委会的9630元,是其占用房屋的使用费,要求张小燕支付缺乏依据。景轶在房屋内的装修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金海业委会按现状补偿40000元,且已交付给金海业委会,再要求张小燕补偿门窗、空调、换气扇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景轶称张小燕占有私有的字画,与执行笔录中的陈述矛盾,也缺乏证据证明。景轶主张张小燕对陶迎春的人身伤害要求赔偿,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由权利主体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由上诉人景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季建波审判员 罗 勇审判员 杨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惠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