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骏熙、王雪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骏熙,王雪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特60号申请人何骏熙,男,200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监护人何某,男,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邱小彪,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雪莲,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何骏熙申请宣告王雪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骏熙诉称:被申请人王雪莲,女,原住广西博白县塘坝下队002号,系申请人何骏熙之母。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雪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雪莲,女,1980年8月8日出生,原住广西博白县塘坝下队002号,系申请人何骏熙之母,于2013年3月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5月3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王雪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王雪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雪莲自2013年3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已满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何骏熙作为王雪莲之子,申请宣告王雪莲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雪莲为失踪人;二、指定何某为失踪人王雪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宇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周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