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京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京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70号申请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1401D。法定代表人汤玉祥。委托代理人张登旗、吕小宝,系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家口京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张宣公路东侧玉宝墩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911281646。法定代表人白岩。申请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京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400万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4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京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