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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德富与被告沈刚富、四川省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富,沈刚富,四川省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983号原告:黄德富,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现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沈刚富,男,1971月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现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四川省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孝儿镇。法定代表人:钟华富,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树高富邻金沙3-1-2-3、3-2号。法定代表人:蒲强,系公司经理。原告黄德富与被告沈刚富、四川省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黄德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德富负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桂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