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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孙海洋、夏绍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洋,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夏绍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洋,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吕庆根,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灌云县为农服务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楚街6A-119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勇,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绍军,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赵国祥,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海洋与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夏绍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海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洋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孙海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建霞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