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张毅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张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号祥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鲁斌,主任。被执行人张毅刚,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张毅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0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毅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服务费5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仲裁费200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毅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毅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毅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0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79号案由: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张毅刚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8-24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