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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茵捷申请周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茵捷,周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杨茵捷,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洞庭大道中段***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81********。被执行人周剑辉,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恋*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78********。申请执行人杨茵捷与被执行人周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海涛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袁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