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开鲁县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松涛、田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松涛,田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938号原告开鲁县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开鲁县开鲁镇解放街学府花园东门。法定代表人刘德文,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松涛,男,27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告田波,男,31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涛、田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