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政伟、舟山市普陀创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政伟,舟山市普陀创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903执2291号被执行人龚政伟,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创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21弄20号。法定代表人王际峰,执行董事。本院作出(2016)浙090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政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顾燕芬损失95377.30元、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创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顾燕芬损失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政伟、舟山市普陀创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机动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龚政伟、舟山市普陀创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机动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