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云辉、杨跃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辉,杨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民特126号申请人:李云辉,男,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杨跃华,女,汉族,1962年4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代理人:李杨(被申请人杨跃华之女),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李云辉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杨跃华无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云辉称,申请人李云辉与被申请人杨跃华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杨跃华患大面积脑梗塞,失语,四肢瘫痪,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跃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云辉为其监护人。代理人李杨称,申请人李云辉的申请属实。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云辉与被申请人杨跃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4日,被申请人杨跃华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4天”入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1.急性脑梗塞(左侧脑干、枕叶);2.多发陈旧性脑梗塞;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2型糖尿病;5.高脂血症。2016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杨跃华因“呼之不应10天”入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1.脑梗死-双侧颈内动脉系统、椎基底动脉系统(为主),动脉粥样硬化性;2.2型糖尿病;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肺部感染。2017年2月2日,被申请人杨跃华再次入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脑梗死、双侧椎基底动脉系统,不全性四肢瘫,失语、构音障碍,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现被申请人杨跃华患脑梗死,不全性四肢瘫,失语、构音障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杨跃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李云辉为被申请人杨跃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