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长清与付志学、蔡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清,付志学,蔡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2民初1270号原告李长清,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1XX****XX。被告付志学,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2XX****XX。被告蔡小敏,电话188XX****XX。原告李长清与被告付志学、蔡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志学、蔡小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清诉称,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付志学于2013年11月10日从我手借款1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我多催要,被告付志学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费用。被告付志学、蔡小敏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付志学签字并按印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被告未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并按印的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付志学在与被告蔡小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3年11月10日,向原告李长清借款1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付志学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原告为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付志学、蔡小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长清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志学、蔡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清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公告费800.00元,合计3,100.00元由被告付志学、蔡小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春人民陪审员  赵云福人民陪审员  曹俊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小丽附页一、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2,300.00元预交,逾期未交上诉状或者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期限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即不再强制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