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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司救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梁一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陵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1024司救执6号司法救助申请人梁一海,男,生于1952年1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52********,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普济镇普济村*组。司法救助申请人梁一海因余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提交了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活收入困难证明等材料。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因梁一海与余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清因此次交通事故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梁一海家庭非常困难。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梁一海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江陵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