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1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照平与被告巫德芳、曾正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德芳,曾正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39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照平,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竹凤,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巫德芳,女,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正富,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照平与被告巫德芳、曾正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川0521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巫德芳、曾正富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泸县×镇×路的房屋予以查封。因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原告张照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巫德芳、曾正富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泸县×镇×路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金审 判 员 张玉兰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