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佳祺、马鑫与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祺,马鑫,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佳祺。申请执行人马鑫。被执行人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祺、马鑫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特木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