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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德磊与沈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磊,沈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906号原告:孔德磊,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沈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淮南市原告孔德磊与被告沈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孔德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德磊承担。审判员  左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文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